[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李登輝的「兩國論」缺乏國際法理論基礎
接著問到,台灣宣布獨立似乎並非實際可行,而北京「一國兩制」模式又不為台灣大多數人民所接受,在以上兩種路線之間,是否有折衷的方案?如果有,其內涵為何?
當時李登輝回答:「中華民國從1912年建立以來,一直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兩岸關係是兩國關係」。
此外,李登輝又說,台灣在1991年修憲後,兩岸關係定位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所以,並沒有再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是國家。
「兩國論」就是在這樣的狀況下突然出現,並且沒有提出相關符合國際法的理論基礎。
因為,1912年的中華民國,並非建立新國家,而是建立繼承滿清帝國的新政府;台灣在1991年的修憲,也沒有將兩岸關係變成兩國關係。依國際法理論,單就這兩點,就不符事實且相互矛盾。
李登輝如此混淆中華民國是建立新國家,以及修憲已定位為兩國關係的說法,德國之音記者以及之後的國際社會,都一再追問,台灣始終無法說清楚。
雖然,李登輝也曾想建立一套理論基礎,曾經派遣學者遠赴美國、日本、義大利等國家,訪問知名國際法學者,想建立一套足以說服國際社會的國際法理論基礎。
但是,在國際社會公認,中華民國已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的中國舊政府之下,李登輝終究還是無法順利提出被國際社會接受的理論論述,不久「兩國論」就消失無蹤。
「兩國論」無法持續堅持,也無法成功說服國際社會最主要的原因是,正是聯合國、國際社會已經認定,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
這是「兩國論(兩個中國)」,以及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就讓台灣無法成為國家的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