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國際公約賦予人民自決權 非任何外交公報可以否定
只能說就國際政治上,各國的承認與否,多少會在心理上、事實上顯示出,各國支持或是不支持台灣宣布獨立的態度立場。
由此可知,依國際法理論,國家對其所擁有的領域應自行處理解決,無權要求無關的第三國協助其領有,或者「承認」其領有。第三國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去承認某領域是否該國所擁有之領域,甚至應該避免透過承認而造成介入。
因此,各國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建交公報提出,「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要求,也就以知道、理解等方式草草對應,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用「承認」的方式對應。
但是,如果台灣學者將這種情形引申為各國「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這將會造成台灣人誤解,以為各國認定台灣領域主權未定,這並不妥當也無國際法學理上的依據。
最核心的重點在於,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無須以台灣不屬於中國為前提要件,而在於人民的意志與決心。例如,即使蒙古曾屬於中國,但只要蒙古人民有意志與行動,就可以由母國分離獨立,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
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決心脫離中國獨立,就可以建立屬於自已的家,這與台灣屬不屬於中國無關,也與各國認為台灣應不應屬於中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