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
    此後,除了中國以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來說並無爭議,由後來的歷史事實分析,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
    例如,1952年日本與當時代表中國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國日本和約」第3條、第10條,都出現「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文字,顯示日本認定「台灣地區」屬中國。
    又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府設在台灣,也被聯合國承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從台灣出發前往聯合國開會。美國、日本及世界主要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也都設置在「台灣地區」的台北。
    由此可知,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屬於中國的說法有爭議,或是「台灣歸屬未定論」的說法,都不符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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