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但是,這樣的論述不但對國際社會沒有說服力,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對於獨立建國也沒有意義,且誤導台灣人民對事實真相的了解,阻礙獨立建國運動。
傳統的理論以「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是依據開羅宣言,然後論證「開羅宣言」並不是條約,所以不具備法效果。然而,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效力,並未排除依據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何況,論及「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時,台灣已經喪失主體性,必然淪為被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社會決定歸屬的客體,反而使台灣人民喪失主導性,成為被利益交換的籌碼。
所以,當我們探討台灣「地位未定」,或該不該屬於哪一國的問題時,台灣就已經不是國家,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只是一個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哪一國的問題。台灣人將被動的任由他國決定命運。
由此觀之,台灣人民如果有意志獨立建國,就有權自決獨立建國,何必期待地位未定?何況,目前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也使未定論很難成立。那麼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對獨立建國運動有何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