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美國南北戰爭!內戰or分離獨立戰爭?
此一新國家在獲得國際社會承認之前,持續與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戰爭,並於1865年6月被林肯所領導的美國聯邦政府消滅。
美國南方雖然從美利堅聯邦分離獨立,成立了新國家,但是北方認為南方是叛亂團體,所以聯邦政府要平定美國的內亂。如果當時北方無力消滅南方,南方在戰爭中獲勝,那麼就是獨立戰爭,今天就會有兩個美國。
依據國際法,譬如過去的巴拿馬是哥倫比亞的一省,在巴拿馬宣佈獨立後,哥倫比亞政府就開始進行平亂,雖然巴拿馬已經主張建立國家,但是哥倫比亞政府認為這是叛亂,所以行使母國的權利進行平亂,但是哥倫比亞政府最後戰敗,所以巴拿馬獨立成為國家。
就國際法來看,當一個新國家宣佈由其母國分離獨立之時,新國家必須證明其有能力持續地維持國家的獨立。
如果面臨其母國的平亂行動時,國際社會就要加以觀察,暫時避免對其作出國家承認,如果有必要與該地區進行往來時,通常先對其作出「國家承認」的「事實承認」,待其獨立狀態確定後,再給予正式「國家承認」的「法律承認」。
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法國也曾考慮是否給予南方的美利堅邦聯「國家承認」,但最後只是作「交戰團體承認」。這是因為,南方是否能持續保持從美利堅聯邦獨立的狀態,尚無法確定。
南北戰爭時的19世紀,人民自決與分離獨立的理論,尚未發展成國際法。是20世紀才發展成為國際法。即使在今天,南方要分離獨立,也是依據人民自決原則,而不是依據民族自決權。因為美國南方與北方,很難說是屬於不同的民族。
但是建國最重要的,還是要靠是否具備建國的意志與實力。如果有,依據同樣國家之內「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仍然可以獨立建國。目前,國際社會認為一個地區人民有權利追求獨立,因此母國的武力鎮壓,是否正當已經有各種爭議。
依據當時的國際法,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平定內亂,維護本身的領土及主權完整。所以結果就取決於,追求分離獨立的一方是否有堅定的意志與決心。
即使建國的過程中,遭到母國鎮壓而失敗,但是仍然可以轉而進行游擊戰,成立地下組織繼續從事分離獨立運動。譬如,美國今天也仍然有南方獨立運動組織的存在,只是它的勢力很小。但是,不排除有一天因為人民支持而勢力壯大,分離獨立運動獲得成功,也可以建立新國家。
所以,一方面,國際社會認為一個地區人民有權利追求獨立。另一方面,這並不表示國際社會必須支持獨立運動或保證獨立一定成功。這就是前面提及,同一國家之內「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要成功,還是必需自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