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台灣海峽與公海自由航行權
即使台灣海峽小於24海里,也應該是國際航行的重要航道,外國船艦仍然可以適用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權」較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更不利於沿海國的國防安全。
因此,有些國家為了國防安全需要,反而對這類海峽採取3海浬領海,亦即縮小本國領海方式,如此即可使寬幅在6海浬以上的海峽中間出現非領海的公海區域,以避免其所屬該海峽成國際海峽。
例如,日本對於在《公約》生效下,將成為國際海峽之日本海峽(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等),就以《領海法》規定這部分海峽的領海僅採3海浬。如此可保留海峽中央有公海部分,使他國船舶可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航行,但在距岸3海浬內的區域,則須適用較嚴格的無害通過權,使國防安全較有保障。
反之,日本若在此等海峽採12海浬的領海規定,將使整個海峽成為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如此一來核武軍艦行經此等海峽時,無須事先通告,潛艇亦不必浮上,且對此等船艦完全沒有停止權與要求退出權,還得以非常靠近海岸線上航行,反而對日本國防安全更為不利,因而有此自我縮小領海的奇怪特別法。
台灣在1998年頒佈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此完全符合《公約》第17條,「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何況,台灣海峽中間不是領海水域,而是等同於公海自由航行的海面。
因此,即使台灣海峽窄於24海里,全部涵蓋在中國領海下,美國軍艦依然可以運用國際海峽制度的「過境通行權」航行。國際海峽通過制度,比領海的「無害通過」寬鬆。
雖然這個通過,必須符合「毫不遲延」,「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等規制,但潛艇不需上浮,同時也未禁止收集情報、宣傳、飛機起落等行為。
何況,台灣海峽的寬度很大,所以不屬於國際海峽,而是有公海航行自由的中間部分,美國軍艦完全有公海自由航行權。
海洋法航行自由享有的權利強弱,依序是:公海自由航行權大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大於>領海無害通過權。
值得注意的是,公海自由航行固然不需得到任何國家的同意,就算「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或是「領海無害通過權」,航行時也不必得到沿岸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