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USS Benfold transit Taiwan Straight ,  image from USNI news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
 
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有如下的描述: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相關國際規範,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
基本上,世界任何國家即使是要通過已經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都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更何況非屬領海的台灣海峽。
即使今天台灣是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所以就算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
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12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40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世界各國的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讓中國有借題發揮的空間,但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仍自有其國際法的規定與保障各國航行自由。
台灣海峽最窄處為130公里,換算約70海里。根據《公約》第三條:「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12海里。
兩岸各自領海相加也只有24海里,因此海峽最窄處,也有46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要對中國再放寬解釋,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其中12-24海里之間是毗連區),兩岸一起計算也只有48海里,尚有22海里屬於確鑿無疑的「國際公海水面海域」。
但是毗連區的主權性質、管轄權都無關軍事航行活動(含軍事演練),也無關軍艦在公海水面的航行自由。
所以在台灣海峽中間地帶,最窄處至少都有46海里的公海海域中,美國(及其他一切國家)船艦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行使的是「公海自由航行權」,而不是行使限制較嚴格的「過境通行權」或「無害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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