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是指,除了各國領海以外的海面及上空,各國軍艦、船舶與飛機,都有航行與飛航自由,不受沿岸國的任何干涉與管轄。
除此之外,海洋自由航行還包括如下公海之外的領海、國際海峽與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
亦即領海外側200浬以內的海域,海面上下並非國家領域,而是具公海性質的航行自由水域。對於此水域內的人、船、機等,沿海國家之立法、司法、行政並無排他性「管轄權」,所有交通(包括上空飛行、水面航行、潛水航行等)與鋪設海底電纜等,各國船機均可自由通行。
專屬經濟區(EEZ)的水面上下,由「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角度觀之,可以說與公海並無兩樣。
2、若是領海則是保障「無害通過權」的航行自由: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之軍艦、船舶,在不危害沿海國之和平、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得享有對沿海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軍艦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否應該通知沿海國,或是還要得到許可,雖然尚有爭議,但是軍艦可以航行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毋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領海的主權性質完全不同於陸地領土,所謂領土不可侵與領海不可侵,內容完全不同。
3、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公約》第41至44條規定,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繼續且迅速通過國際海峽之軍艦、船舶、飛機,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特別是軍艦可以更自由行使過境通行權通過國際海峽,這也是海洋自由航行的一部分。
基於上述國際法原則,海洋自由航行,不是只限定在公海,還可以在領海、國際海峽、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
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發布「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台灣海峽認定是中國內水。中國領海的劃定與規定,完全違反國際社會已經確立數百年的「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
其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上述領海規定違反國際法原則的嚴重錯誤包括如下:
錯誤1、中國把領海等同於有主權的內水水域,幾乎否認領海的海洋自由性質。
錯誤2、中國把領海基線劃定基準誤用、惡用直線畫法,包括所謂南海九段線、渤海灣與臺灣海峽,都如同開玩笑般任意將領海基線直線劃定,成為中國的內水。
中國企圖藉此禁止各國船舶與軍艦,在台灣海峽以及南海、渤海灣的航行自由與飛航自由,只是有中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甚至要求須有中國核准許可,類似進入河川的許可。這都嚴重的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當然引發各國的抗議。
圖說:引自自由時報2024/09/14報導:德國海軍「巴登符騰堡號」(F222, Baden-Wurttemberg,圖中紫圈處)巡防艦編隊今(14)晨已通過台灣海峽,截至今日11點止,巴登符騰堡號位於台南西部外海約220公里處,距離中國汕頭市則約130公里。(圖片擷取自全球船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