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 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主權歸屬─國家權力最高性之所屬

    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即是主權,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指出,國際法的國家必須擁有以下條件:固定的人口、既定的國界、政府、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這就是主權。

主權可以概略地由下列三點來說明:1、主權的歸屬。2、主權的範圍。3、主權不可侵犯之最高性。
首先,主權必有其歸屬。主權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最終權力,何者掌握主權,就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或最高機關,也是國家意思的最後決定者。過去主權歸屬君主一個人,就使國家成為君主專制國家,由國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
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主權應歸屬農民、工人階級,於是國家成為農工階級專政國家,農工階級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
民主法治國家,主權應歸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稱之為國民主權。唯有由全體國民掌握國家主權,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運作才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由此可知,主權的歸屬決定一個國家的本質,也決定國家的統治型態。現代立憲主義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才能架構出一個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政府體制,成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如果台灣已經建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那麼台灣的主權歸屬何在?還可以未定屬於哪一個國家嗎?假設台灣這塊土地上有主權,那麼它的國名是什麼?
如果是叫中華民國,那麼這一主權就叫做中華民國主權,可是如同「台灣建國學」所述,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中國的舊政府。中國的主權,不可能分配一部分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使它也有主權。
如果說此一主權叫做台灣主權,那麼應該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但是這個國家事實上並未建立。主權與國家密切結合的性質很重要。
此外,一個國家的主權,如果是掌握在皇帝、國王的手裡,那麼就是一個君主主權的國家,皇帝可以割讓領土給其他國家,因為皇帝擁有該國的國家主權。
民主國家中,主權則是由全體國民所掌握,所以這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國家的意思決定必須由國民作最終的確認。一般簡稱為「國民主權」,實際上是在形容「國民擁有主權」,這就是主權歸屬的另一個意義。
在此應予注意的是,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才能討論主權的歸屬問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屬於2300萬台灣人民」的說法,就是把領域主權當作主權,忽略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的核心部分,完全切割主權與國家的誤解。
圖說:君主制與民主制的分野,並非君王或天皇存在與否,端視國家主權最高性之歸屬。例如,英國、日本仍維持皇室的存在,但國家主權掌握於國民,則屬國民主權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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