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被公開資料記載的有2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因為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
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
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
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
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
因此,如果在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
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雖然中國有此企圖,台灣又有一個中國的矛盾,但在此也必須說明,「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即使是最窄處仍約有70海浬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24海浬,依據海洋法公約在領海基線之外不是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所以目前的國際社會與美國,都無法接受「地理例外」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