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國際法理論常被討論的「國家主權」,以及在憲法學常被討論的「國民主權」,兩者都提到的「主權」概念,其發展歷史背景,都一樣具有對抗的本質。
 
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所產生各種對抗關係,並逐漸形成的對抗概念(ein polemischer Begriff )。換言之,主權的概念時而用於表示國家權力與其他各種勢力的對抗關係,時而用於爭論國家權力應該歸屬於何者的對抗關係,並因而有不同之內涵。
初期,布丹(Jean Bodin)之所以在《國家論》提出主權理論,主要目的是要確立國家的統一。因為當時法國國王的權力,對內要與封建諸侯對抗,對外則要與羅馬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抗,因此布丹希望形成絕對的國王權力,而提出主權理論,確立以統一國家為中心的權力主權,以對抗內亂外患,此即主權在此階段的主要意義。
主權理論使君主得以擁有絕對權力,比內部封建諸侯更高且強,否定封建勢力的挑戰,法國國王成為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主權亦使法國國王擁有對等性權力,可與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平起平坐,否定這些權威可以干涉法國內政。
法國國王成為對內是最高權力,對外是可以獨立自主的權力,這是現代國家的肇始。因此,主權論在其成立初期,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具備反封建與反神權之性格,其目的在於對抗教皇、羅馬帝國、封建諸侯。
其次,在民權理念發達之後,「國民主權」又成為對抗國家內部完全由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民主概念。此時主權對抗的對象,成為國家內部的君主專制體制,追求國民主權。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3條即指出,所有主權之本源應來自國民。與此同時,各種不同的主權歸屬概念也紛紛被提出。例如,國民主權、人民主權、市民主權、勞農階級主權等,進而引起各種主權歸屬與如何運作的論爭,後續也實際形成各種政治體制,例如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憲與共產主義的勞工階級專政等。
最後,主權概念又因為國際社會逐漸複雜化,各式各樣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尤其國家對外權力的相關具體作用,使國家主權概念成為國際法發展的重心。國家主權平等、領域主權不可侵犯的概念,亦成為現代主權的對應重點。
主權的對抗本質,雖然由於歷史、社會的變遷,而使對抗的對象有所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但時至今日,主權的意義仍然環繞著國家及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探討主權所產生的各種對抗關係,此點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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