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全世界唯有台灣!必須列入公民教育的國際法常識
國際社會從17世紀開始發展形成,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國際法理論,就是「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而探討這些理論的最重要前提,必須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 國際法的「國家論」,簡而言之,就是探討如何成為國家?國家是如何建立?亦即,人類歷史上的國家,應該怎樣而形成的理論。 首先,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要件,是在台灣的「人民」,表現建立國家的意志,再來才是主權、土地、政府等的基本條件。 當前的國際社會往來頻繁,由現代國際法建構的國際社會秩序之下,台灣要獲得進一步的安全生存與發展,就必須真正成為國家。 台灣人民必需要先自我主張是國家,也就是一定要宣布獨立,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最根本的常識,但是卻常被台灣人忽略,所以國際社會也只能袖手旁觀,等待台灣人民站起來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 其次,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如 果要討論戰後的舊金山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領土歸屬的問題,因為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主張領有,不是國家的台灣或是台灣人,是無法主張擁有這塊領土。 最後,屬於「條約論」的舊金山條約,是由當時的日本向四十多個國家承諾,不再主張台 灣是日本領土的條約。台灣人不是主權國家,無法參與條約的簽訂,也無法主張條約的相關權利。 所以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主張與談論,這是很關鍵 的部分。 至於台灣人民可不可以自決獨立,當然可以。暫不論諸如美國獨立以來,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從聯合國憲章到諸多國際公約,國家論也不斷確立「人民自決原則」,不必尋求條約依據,也與現行領域歸屬於那一國無關。